父母行使懲戒權的要件

新北市一名父親因為其就讀小學的女兒考第五名,就拿藤條打小腿四十幾下,讓女童滿腳都是傷痕,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依據及界限在哪裡呢?
新北市一名父親因為其就讀小學的女兒考第五名,就拿藤條打小腿四十幾下,讓女童滿腳都是傷痕,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依據及界限在哪裡呢?
商家為行銷自家產品而請求攝影專業人員協助拍攝商品照片,該照片一旦放到網路上行銷,販售相同商品的店家直接重製照片後使用於自己店家的商品,原拍攝照片的商家能不能主張對方商家侵害著作財產權呢?
從電信詐騙、股市投資、購物分期、檢調保管金錢...詐騙手法可說是日新月異,近期,不少網友致電問到:收到莫名事務所的信函,該怎麼辦? 我該打電話給他們嗎?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商標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次數的限制,使申請人持續使用的商標,能永續享有其商標註冊權益。為了防止商標權因未提出商標延展(續展)註冊而消滅,申請人應注意延展(續展)申請的時效。
隨著網路資訊廣泛傳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的詐騙手段,來欺騙無辜的買家和賣家。這些新型的賣屋詐騙手法越來越狡猾,往往讓人防不勝防。本文將揭示最近出現的新型賣屋詐騙手法,以防範這些不法行為。
智慧局參考其他國家發展電子商標註冊證經驗,配合我國現行實務環境及需求,預計於112年1月起開放外界申請,將使智慧財產權數位服務更完整及接軌國際趨勢,且提升商標註冊證取得的時間及效率,便利商標權人的保存與管理。
網友問:國內代理商將國外『外文』商標,翻譯為『中文』申請商標,該商標權應該歸誰呢?
先檢視雙方代理契約是否約定呢?
檢視翻譯為『中文』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獨創性?誰發想的呢?
契約不履行是否構成詐欺罪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視不履約時的客觀情狀反向推論不履約者主觀,從而判斷締約詐欺、履約詐欺等類型,以下為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提供各位參考。其中最為典型的臉書以不符合廣告的贗品或品質明顯劣質的次品履約,將可能被認定為純正的履約詐欺類型。
商標已有人申請但沒有使用我可以申請嗎...
每個國家的專利制度的差異為發明、新型及設計(新式樣)三種。藉由一個圖樣、或文字、或符號、或顏色、或聲音,就能認識出這是愛迪生製作的燈泡,因此就需要藉由商標來賦予燈泡一個名字,藉此讓購買或相關的消費者能在市場上具以識別其來源、品質及商譽。
由於跨境電商門檻低、易上手,許多人發起團購、當起小貿易商,甚至更進一步談起商品的代理權,屆時才發現當地的商標早已遭他人申請註冊…
新聞連結: 一…
由於商標的型態越來越多元,傳統僅以"圖樣"或"文字"的表現,已無法符合現有的情形。
因此智慧財產局針對商標識別性的審查原則做出修正,其中提出了8項新修正...
網友諮詢:友人近日要到中國工作,剛好需要人民幣,恰巧手上有人民幣可以給他,請問私人匯兌這樣有無違法?
由於日本商標續(延)展的辦理期間為到期日前6個月間,因此僅能辦理2022年9月29日之前到期。
美國專利法規針對不同的”申請人”區分有三種:大實體、小實體與微實體。一般的專利申請案皆需付全額專利費用,即為大實體;符合小實體身分者,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檢索、審查、發證、上訴及年費(維持費)之官方規費得減收50%。
一般商標侵權爭議時,侵權者都會主張"善意先使用"或"合理與功能性使用",究竟何謂善意先使用呢? 實務見解為何呢?
善意先使用的法律係規定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網友諮詢問題:車禍案件,被害人如果本身罹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影響傷口反覆感染或治癒療程很久,導致求償金增加非常多,加害人是否仍應負責?
簡要結論:未來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請求「加害人道歉」,憲法法庭認為侵害言論自由,且有其他手段可回復被害人的名譽。
近日連續下雨,許多人致電諮詢:房子 "漏水" 該如何處理?
承辦員警購買商品時,於網路商場早已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商品,是堪認其本即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及行為,並非因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
本次改版係鑒於去年公告版本,將部分範例採用舊版書表格式,為使其與現行電子書表格式一致,援作改版更新並酌修部分內容。
實務以往對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採取「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原則,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揚棄此見解,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有憲法基本權衝突審查之適用。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根據類型與制法摘要...
當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各共有人並未訂立書面,而各自劃設使用範圍而為使用、收益,亦不干涉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共有人間是否能主張有分管契約存在?何謂默示意思表示? 要件為何?以及客觀與主觀要件為何
「婚前協議」預先約定將來假設雙方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或男方),是否有效?
甲係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甲之爺爺贈與甲房屋一棟,為甲之特有財產,乙因急用周轉,而以甲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甲與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此時買賣契約及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自2022年01月01日起,公告註冊及其他商標申請產生的商標註冊證,以紙件形式提交商標申請的寄發“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註冊人按通知書指定網址和提取碼,登陸中國商標網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以電子方式提交商標申請的登陸商標網服務系統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發放紙質商標註冊證。
假設聲請後法院備查前,法院發函補正,若聲請人後悔不想拋棄,可以藉由不補正文件讓案件逾期,逾期後法院會 裁定駁回聲請(拋棄繼承不合法),如此等同沒有聲請拋棄繼承。
由於著作權不用申請/登記,且無相關的公示方法。於創作完成時即產生效力,因此一旦糾紛時,著作權人就應負『舉證責任』,究竟什麼樣的證據是具有保護力呢?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羽球落點的畫面確定了我方的勝利。然而,市場嗅覺敏銳的人在第一時間2021年8月1日向商標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且指定商品於第21、24、25類。
媒體報導時請教了律師與主管機關的回應,皆為不得申請註冊...
究竟這個案例違反了什麼法規規定呢?
X商標之境外商標權人為甲,甲授權或同意於乙於中華民國註冊X商標,故X商標於中華民國商標權人為乙。若丙於境外購入X商標之商品後輸入中華民國,乙是否可主張丙侵害其X商標之商標權?
針對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財產跟債務,通通不要。不能說只要財產不償還債務。拋棄繼承需通知因為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民法規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輩、孫子輩【內外孫都是】)、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還生存者)、第四順序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自2021年6月1日起外觀專利之後,保護年限從原本的10年延長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