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大、小實體與微實體差異 ?

申請美國專利發明人與申請人差異 ?

提出美國專利申請的時候,有兩個人格需要注意,一者為”發明人”另一者為”申請人”。而專利是一種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發想的源頭一定源於『自然人』而並非『法人』公司,所以當發明人與申請人不一樣時,就需要辦理讓渡協議。

而常見的申請情況有:

狀況一:某甲創作出專利,以某甲提出為申請人(無須讓渡)
狀況二:某甲創作出專利,以某乙提出為申請人(需讓渡)
狀況三:某甲、乙二人創作出專利,以某甲(或某乙)提出為申請人(需讓渡)
狀況四:某甲、乙二人創作出專利,以某甲、乙二人提出為申請人(需交叉讓渡)

因此,在美國專利法規針對不同的”申請人”區分有三種:大實體、小實體與微實體。

何謂美國專利之大實體、小實體與微實體差異?

美國專利法規針對不同的”申請人”區分有三種:大實體、小實體與微實體。一般的專利申請案皆需付全額專利費用,即為大實體;依據37CFR1.27(a)之規定,符合小實體身分者,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檢索、審查、發證、上訴年費(維持費)之官方規費得減收50%

依據37CFR1.29(a)或(d)之規定,符合微實體身分者提出證明,得減收75%的規費。

項目大實體 large entity小實體 small entity 微實體 micro entity
官方規費全額減收50%減收75%
符合條件大於500人企業1.個人
2.企業小於500人
3.非營利或教育機構
A-總收入為基礎
1.須符合小實體
2.少於4件
3.年收入不得高於中位數3倍
4.未移轉或讓渡第3條規定

B-高等教育機構為基礎
1.須符合小實體
2.高等教育機構的受雇者

萬一申請過程間主體有改變時,會有何影響?

美國專利年限自申請日起 20 年,而設計專利則為14 年,在這段期間內,專利權人的組織人數可能會有變更(企業人數500人標準),當專利權人的身份有變更時,必須要向美國專利局提出呈報,否則,主張專利權的行使時會有潛在負面的影響。例如:從提出申請到授權一般約需1年半至2年左右,且之後3.5年需繳交年費(維持費),所以企業人數隨著時間的推進而改變,後續程序的官方規費,申請人必需針對人數規模,再次重新界定實體的大小才是。

如果是大實體卻繳交小(微)實體年費(維持費),會有何影響?

繳交美國專利年費(維持費)時,當下的申請人主體的資格要注意,實際是大實體卻繳交小(微)實體的官費,表面上看來只是費用少繳或多付的問題,雖然官方不會主動查核,但是日後萬一維權訴訟或其他程序進行時,將會被檢視案件主體的資格的正確性,屆時將因小失大,蒙受更大的損失。美國法院曾針對錯誤使用小實體身份繳交專利規費的情況,視為意圖欺瞞,判定未繳交全額年費(維持費)屬失效,而判原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