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離婚重要見解

爭點:造成婚姻破綻較大的一方,能否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

兩造婚姻關係僅具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復喪失應有之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已達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之望。

惟於此時,應負責任較輕之一方,非不得就其因婚姻解消所受之損害,依法請求責任較重之他方賠償,以資平衡兼顧。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07966-8fdcd-1.html?fbclid=IwAR2nu-1Z_ZPvOCWauwzjzO14X_IOjoGK2NbDwabyJcZBvO7LQhjPFgs3jHU

白話文

一、破壞婚姻有過失較大的一方,也可以當原告請求離婚。

二、但責任較輕的一方,可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損賠償!

個人見解

最新見解勢必讓「婚姻制度」更加脆弱,令人不勝唏噓~以前是沒錯的一方,或錯的比較小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現在是錯的比較多的一方也可以向沒錯的或錯的少的一方請求離婚。

如此,必定有人為了離婚而鑽此法律見解,雖然可能要賠償,但若是有錢人則不會在乎,如此會不會變成「富豪」可以任意找理由或製造理由離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