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交易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明確指出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行使抗辯權時,將使該當權利之請求權歸於消滅。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新北市一名父親因為其就讀小學的女兒考第五名,就拿藤條打小腿四十幾下,讓女童滿腳都是傷痕,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依據及界限在哪裡呢?
商家為行銷自家產品而請求攝影專業人員協助拍攝商品照片,該照片一旦放到網路上行銷,販售相同商品的店家直接重製照片後使用於自己店家的商品,原拍攝照片的商家能不能主張對方商家侵害著作財產權呢?
實務以往對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採取「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原則,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揚棄此見解,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有憲法基本權衝突審查之適用。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根據類型與制法摘要...
當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各共有人並未訂立書面,而各自劃設使用範圍而為使用、收益,亦不干涉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共有人間是否能主張有分管契約存在?何謂默示意思表示? 要件為何?以及客觀與主觀要件為何
「婚前協議」預先約定將來假設雙方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或男方),是否有效?
甲係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甲之爺爺贈與甲房屋一棟,為甲之特有財產,乙因急用周轉,而以甲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甲與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此時買賣契約及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個資法施行後,於104年修正部分條文,尤其對於個資刑法部分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要件,修正為個資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構成要件,以下說明請參閱…
線上遊戲中的帳號可以隨意註冊真名、別名、暱稱等,可與真實世界之人脫勾,故有許多線上遊戲玩家進行遊戲過程中與他人發生衝突時,出言罵人比比皆是,而究竟線上遊戲中罵人會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分為兩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