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費用調整將於2025/01/19生效。 …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2月9日公告,自2022年3月1日(含當日)起,不再接收專利電子紙質專利證書請求申請,相關專利證書僅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發放。電子專利證書的真實性可通過中國專利電子申請網進行驗證。
申請商標前務必先查詢商標檢索,以免商標近似駁回,浪費金錢與時間。
網友來電諮詢:他的公司遷移,地址已變更,許多中國事務所一直通知他辦理"地址變更",否則將違反規定,請問這是真的嗎?
許多創業老闆由於經費用有限,希望自己提出商標申請,究竟自己申請商標可以嗎?該準備及注意什麼?步驟為何呢?
美國商標自註冊日起專用權為十年,期間於第五年至第六年間需「遞交商標使用證據或簽署使用聲明」,其目的:美國商標採取「使用主義」,故商標一定要有使用,才能使之商標權繼續存續。
行政程序首重時效,所以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書,若時間來不及的話,可以提出延緩30日,但切記要在30日內提出延緩申請。然而,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程序中兩道審查程序
前者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後者為”核駁審定書”
經常有客戶會問:究竟我該申請立體商標還是設計專利呢?以下就針對二者分析,由於不同的商(產)品或服務標的,會有不同的考量,而且相關不予申請(註冊)的規定也就有所差異。
商標申請之前,前案檢索是極為重要的一項準備工作,這攸關著您欲"申請或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發生近似情形。以及,可以了解市場上已經存在的類似商標,讓企業做出明智的選擇。
在中國的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這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類似我們台灣的經濟部商業司
石碇虎爺公原先是跟隨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地藏庵的地藏王菩薩身邊,之後獲得天庭的玉皇大帝的同意賜給虎爺公玉旨與印信,可以獨立建一間廟成為主神受信眾祭祀,於是遷移到了現在的廟址。
記得2017年女兒剛上高中,某天他拿著一本『LIVE 互動美語』雜誌回來,大聲嘆一口氣...
嘴裡唸叨:每天有背不完的英文單子,煩死了...
從事20餘年IP工作,經常看到前浪晾在沙灘上,難免幾分不捨...接下來說說2000年薄膜按鍵的故事...
漢斯里納許(HANS LIENESCH)評比2016年十大好吃的泡麵美食,其中台灣有二款泡麵品牌上榜,分別為第一名的『曾拌麵』與第三名的『老媽拌麵』。
我與陳先生的認識是在2015年,當時他的辦公室在民生東路上,規劃著"486團購"的服務。
回憶當年經常與王堯倫董事長開會,他是一位風趣幽默、足智多謀的領導者,它們公司非常著重研發效率,每隔一星期就研發出一項新產品...
你知道在2000年時,USB連接介面是一項新穎的連接技術嗎? 是的,它當被麥金塔電腦實施於鍵盤的兩側,作為連接主機的介面...
還記得是1999年12月,還在籌備著設立事務所時,一天突然接到手機,電話那頭說著台灣國語:柯先生嗎?我是吳樂天,是某人介紹的,我要申請商標…
為響應政府雲端政策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本局自110年起推動「智權資訊服務雲計畫」,運用公有雲打造雲端服務應用平台,已陸續導入智權開放資料、商標檢索及權證查詢等多項服務
因應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與商標代理人登錄管理機制,本標準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局於2024年1月10日發出告示:近日發現有申請人接獲不明人士來電,偽稱因專利申請案繳費而要求對帳等情,特別呼籲申請人應小心求證、提防受騙。
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交易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明確指出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行使抗辯權時,將使該當權利之請求權歸於消滅。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
商標授權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其定義及區別為何?
專利申復說明期限為: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屆期未申復說明或修正者,依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將不予專利。如果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得在期限內提出延期。
商標權耗盡是一種商標權之效力限制,也就是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約束。
美國商標在註冊日後第 5 年到第 6 年間以及每 10 年,都需要辦理延展註冊,此時須提出使用宣誓書,並聲明該商標所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有實際的商業使用,同時須附上使用證據。
免除扶養義務除曾經棄養負扶養義務者外,例如:父親遺棄未成年子女至子女成年從未扶養。是否有其他免除扶養義務之類型?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近來網友諮詢:父親生前有設立一個商號,並申請有一個商標,如今屆滿商標年限,需要辦理延(續)展時...才發現當時父親去世後,商號有辦理移轉繼承,但是商標卻沒有辦理移轉繼承。請問商標該怎麼辦是好...
所謂毀損係指毀滅或破壞財產本體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失而言,故意拋棄他人物品,毀滅的文義解釋包括「拋棄」、「丟棄」,讓所有權人無法再支配該物。
取得商標權後,賦予商標權人排除他人使用權利,但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衡酌商標先註冊與先使用主義間之衝突。
一般傷害、車禍或國賠案件,如果當事人已經和解,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如和解是在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下所為,當然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倘沒有前述的情形時,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呢?
新北市一名父親因為其就讀小學的女兒考第五名,就拿藤條打小腿四十幾下,讓女童滿腳都是傷痕,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依據及界限在哪裡呢?
商家為行銷自家產品而請求攝影專業人員協助拍攝商品照片,該照片一旦放到網路上行銷,販售相同商品的店家直接重製照片後使用於自己店家的商品,原拍攝照片的商家能不能主張對方商家侵害著作財產權呢?
從電信詐騙、股市投資、購物分期、檢調保管金錢...詐騙手法可說是日新月異,近期,不少網友致電問到:收到莫名事務所的信函,該怎麼辦? 我該打電話給他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