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標侵權爭議時,侵權者都會主張"善意先使用"或"合理與功能性使用",究竟何謂善意先使用呢? 實務見解為何呢?
善意先使用的法律係規定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網友諮詢問題:車禍案件,被害人如果本身罹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影響傷口反覆感染或治癒療程很久,導致求償金增加非常多,加害人是否仍應負責?
行政程序首重時效,所以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書,若時間來不及的話,可以提出延緩30日,但切記要在30日內提出延緩申請。然而,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程序中兩道審查程序
前者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後者為”核駁審定書”
簡要結論:未來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請求「加害人道歉」,憲法法庭認為侵害言論自由,且有其他手段可回復被害人的名譽。
近日連續下雨,許多人致電諮詢:房子 "漏水" 該如何處理?
承辦員警購買商品時,於網路商場早已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商品,是堪認其本即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及行為,並非因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
本次改版係鑒於去年公告版本,將部分範例採用舊版書表格式,為使其與現行電子書表格式一致,援作改版更新並酌修部分內容。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2月9日公告,自2022年3月1日(含當日)起,不再接收專利電子紙質專利證書請求申請,相關專利證書僅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發放。電子專利證書的真實性可通過中國專利電子申請網進行驗證。
網友來電諮詢:他的公司遷移,地址已變更,許多中國事務所一直通知他辦理"地址變更",否則將違反規定,請問這是真的嗎?
實務以往對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採取「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原則,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揚棄此見解,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有憲法基本權衝突審查之適用。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根據類型與制法摘要...
當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各共有人並未訂立書面,而各自劃設使用範圍而為使用、收益,亦不干涉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共有人間是否能主張有分管契約存在?何謂默示意思表示? 要件為何?以及客觀與主觀要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