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專利申復說明或修正

專利申請案係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是探究該案是否具有專利要件的重要基準。所提出之書面資料是否符合規定,訂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於提出專利新申請案後,官方(智慧財產局)若對於新申請於審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專利規定時,則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再行說明或修正。(本文參考專利法逐條釋義所編撰)

此程序時效規定為: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屆期未申復說明或修正者,依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將不予專利。如果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得在期限內提出延期。

若於申復說明中需修正專利說明書時,則於申復時一併提交說明書【原始劃線本】以及【修正後無劃線本】,圖式則以附件夾帶提交。

由於各專利案件型態與技術專業的不同,審查委員在審查的過程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提出質疑時,就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需申請人另作出申復說明或修正。
以下就這三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說明書記載規定

說明書為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發明內容之主要部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2.技術領域。
3.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4.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5.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6.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7.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8.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載明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如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9.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抑或者申請人檢送專利專責機關規定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等),即可免除提供紙本序列表之義務。

二、申請專利範圍(Claim)規定

申請專利範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
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三、摘要規定

摘要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四、圖式規定

必要之圖式包括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依其技術內容未必均有圖式,只有必要時才須檢附圖式。圖式之作用在於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
發明專利申請案附有圖式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除審查之需外,並可作為公開及資料交換之用。發明公開或公告時,常須將申請案所附圖式縮小排印,為使圖式中各項細節(包括代號、電路圖上之標記、流程圖等)縮小後仍能清晰分辨,故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3分之2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另圖式應以表達發明技術內容之圖形與符號為主,說明文字應記載於圖式簡單說明欄內,故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