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將修改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352800050號 


因應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與商標代理人登錄管理機制,本標準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1. 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原則,增訂加速審查費與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之收費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
  2. 對於本標準與本法文義未盡相符之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3.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主要調整的費用項目有:

  1.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每類新臺幣六千元。
  2.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舊法:確定)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3. 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每件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