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

美國商標提交使用證據規定

美國商標在註冊日後第 5 年到第 6 年間以及每 10 年,都需要辦理延展註冊,此時須提出使用宣誓書(affidavit),並聲明該商標所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有實際商業使用,同時須附上使用證據( 例如:使用商標商品態樣照片、交易紀錄、產品型錄、文宣廣告等樣本 )與規費。

美國商標已註冊未使用

如果沒有使用已註冊商標者,則需於延展時提出說明未使用商標的理由。通常美國商標局僅能接受商標權人無法控制的因素。此時宣誓書須載明何時開始停止使用、欲何時將恢復使用、未使用的理由、欲重新開始使用商標,以及後續的計畫其他相關事實。

美國商標延展寬限期

無論有無實際使用,前述美國商標延展程序申請,都適用於專用期間屆滿後 6 個月的寬限期內,但須繳交額外的規費。

當已註冊美國商標有爭議時

他人可以透過商標異議或廢止註冊之程序,挑戰商標權人在美國善意使用其註冊商標。然而考量是否符合「將商標善意使用於一般交易過程中」的法定要件,可參考因素:商標使用之數量、交易之性質或品質、在該特定業界交易習慣的使用方式為何、以及任何其他證明的事證。

審視美國商標使用事實四要項(M.U.S.T.)

  1. 商標圖樣是否與樣本相符(Match)。
  2. 樣本是否顯示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Usage)。
  3. 樣本所證明(Support)的商品及/或服務是否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之列。
  4. 樣本類型(Type)是否適當。

使用證據種類

  • 實際商品:出現商標態樣之商品、包裝、標籤、吊牌之照片。(可展現商標與商品態樣)
  • 服務項目:出現商標態樣之廣告DM、招牌、宣傳手冊、網站或廣告行銷。
  • 交易事實:出現商標態樣之報價單、訂購單或交易單據。(需有具體的價格)

【實務與結論】

近來,美國商標延展提交使用事實,發生許多駁回案例。例如:商標申請人為境外公司者,需補宣誓書(Declaration);或提供使用事實與起初登記之數量不符。因此,建議辦理美國商標延展,提交實際使用事實須注意:

  • 提交(商品/服務)使用事實,務必與起初登記數量全數相符,缺一不可。
  • 若有註冊商品/服務未使用者,需於辦理延展時,主動刪除。
  • 商標權人當初提交申請若為郵政信箱,需提供實際營運場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