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種類

前言:

客戶對於「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比較有疑惑,故參考智財局解說與製作圖表,俾利各位參考:

商標授權種類:

區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三種:

一、專屬授權

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註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

二、非專屬授權

係指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還可以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為典型由商標權人保有管理商標權的授權方式。

三、獨家授權

指商標授權單一的被授權人使用。但商標權人的使用權不受影響,在授權期間仍得使用,非屬於專屬授權性質,只是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商標權人為「獨家授權」後,如就授權範圍重複授權第三人使用,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但不影響已授權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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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39條(商標授權登記)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商標法第40條(再授權及對抗要件)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