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搶註,怎麼辦!?

隨著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在台灣可以輕易地買到他國的商品,伴隨而來就是跨境電商平台的興起。從最早的eBay、Yahoo拍賣、amazon乃至後來中國崛起的阿里巴巴、淘寶、京東、蝦皮、、、等電商平台。

由於跨境電商門檻低、易上手,許多人發起團購、當起小貿易商,甚至更進一步談起商品的代理權,屆時才發現當地的商標早已遭他人申請註冊…

有些業者顧及市場時效與訴訟成本,選擇與搶註的商標權人和解,以雙方合意的價錢買下被搶註的商標;

又有些業者不願妥協,則進行撤銷訴訟,例如:美國蘋果公司的『iphone』」、『ipad』」,電動車大廠特斯拉『Tesla』、美國籃球巨星喬丹授權Nike創立『AirJordan』,日本『無印良品MUJI』等中國商標訴訟;

最後還有些業者則不願面對,直接另改商標與包裝,也不願意妥協…

臺灣商標搶註問題

臺灣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為「防止搶註條款」,主旨在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或標章而搶先註冊,係基於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及維護競爭秩序的基礎下,賦予先使用商標者,遭他人不法搶註其商標時的救濟機會。

因此,先使用人應舉證證明申請人「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其他關係知悉先使用商標之存在」的事實,換言之,應符合以下三要件:
(一)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於據爭商標;
(二)據爭商標為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三)系爭商標之申請人因特定關係知悉據爭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中國商標搶註問題

中國商標遭搶註的問題,在2019年11月1日施行前的舊商標法,雖有商標異議或無效宣告撤銷等行政救濟程序,但對於惡意搶註銷的規定保守且條件限制大。也就經常發生當竭盡所能的舉證,卻無法滿足嚴格的規定要件而失敗,最後只能眼睜睜任由搶註商標繼續有效存在。

被搶註的商標權人最後只能選擇與搶註商標者(蟑螂)走上和解,花大錢買回原有商標。


【臺灣現行商標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 第十二款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對於違反前述規定而取得商標權者,若是在商標註冊公告日三個月內,可提起商標異議(第48條第1項),超過三個月後,可以提起商標評定(第57條第1項)。

【中國現行商標法】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 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