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電諮詢:他的公司遷移,地址已變更,許多中國事務所一直通知他辦理"地址變更",否則將違反規定,請問這是真的嗎?
行政程序首重時效,所以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書,若時間來不及的話,可以提出延緩30日,但切記要在30日內提出延緩申請。然而,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程序中兩道審查程序
前者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後者為”核駁審定書”
我與陳先生的認識是在2015年,當時他的辦公室在民生東路上,規劃著"486團購"的服務。
回憶當年經常與王堯倫董事長開會,他是一位風趣幽默、足智多謀的領導者,它們公司非常著重研發效率,每隔一星期就研發出一項新產品...
商標權耗盡是一種商標權之效力限制,也就是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約束。
取得商標權後,賦予商標權人排除他人使用權利,但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衡酌商標先註冊與先使用主義間之衝突。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網友問:國內代理商將國外『外文』商標,翻譯為『中文』申請商標,該商標權應該歸誰呢?
先檢視雙方代理契約是否約定呢?
檢視翻譯為『中文』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獨創性?誰發想的呢?
由於跨境電商門檻低、易上手,許多人發起團購、當起小貿易商,甚至更進一步談起商品的代理權,屆時才發現當地的商標早已遭他人申請註冊…
一般商標侵權爭議時,侵權者都會主張"善意先使用"或"合理與功能性使用",究竟何謂善意先使用呢? 實務見解為何呢?
善意先使用的法律係規定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承辦員警購買商品時,於網路商場早已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商品,是堪認其本即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及行為,並非因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
據以異議商標「DR.ELSEY’S及圖」商標有先使用事實,兩造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或使用於同一或近似商品,且關係人因業務往來關係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之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是系爭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羽球落點的畫面確定了我方的勝利。然而,市場嗅覺敏銳的人在第一時間2021年8月1日向商標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且指定商品於第21、24、25類。
媒體報導時請教了律師與主管機關的回應,皆為不得申請註冊...
究竟這個案例違反了什麼法規規定呢?
X商標之境外商標權人為甲,甲授權或同意於乙於中華民國註冊X商標,故X商標於中華民國商標權人為乙。若丙於境外購入X商標之商品後輸入中華民國,乙是否可主張丙侵害其X商標之商標權?
實例:本所客戶長期使用「游泳池的家」及「POOLHOUSE」作為商標於相關水質研究與商品,並著有相關著作與影片介紹;豈料,卻遭搶註反控我方客戶不得使用「游泳池的家」為商標,實為侵害我方客戶權益。
官方審查意見:
二商標均有相同之「ACR○LE○」構成之識別部分,僅其中「I」與「A」,及字尾「M」與「N」之些微差異,商標應屬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我方據爭理由:外觀部份有別,且無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我所客戶日前申請台灣商標時,沒有想要申請中國商標,也認為沒有必要...後來,有中國的大訂單找上門,開心的裝貨櫃出貨,結果被中國的海關扣住貨物,指稱我客戶不是中國商標所有權人,所以,出口至中國的商品是仿冒品...
我客戶先前在中國收購一家中國公司(台資),其中買賣合約包括該公司中國商標(智慧財產權)。豈料交易之後,對方竟然在臺灣另提出商標申請,並核准在案,以致我客戶在臺灣申請商標無法核准,此時該怎麼辦!
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因此判斷商標近似,亦得就此三者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特別要再強調,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
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故,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2.相關消費者應綜合觀察商標所表達之意念、意象。3.「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所揭,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
常的代理商向原廠購貨至台灣時,會經由海關查驗貨品與商標權人是否相符再放行。因此,敝所經常會接到海關人員的詢問,相關貨品是否為”商標權人所同意”經查證才得以放行。
有人申請了商標卻不使用,而影響我申請商標的核准,我該怎麼辦...首先你必須檢附相關官方審查意見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以符合利害關係人要件),另案提出商標撤銷,待撤銷後你的商標才會被核准。
申請人取得商標註冊後,往往於行銷設計時會產生許多疑問?
例如:怎麼使用、使用在何處、能否更改字體、顏色、比例等相關問題...
申請人取得商標註冊後,往往於行銷設計時會產生許多疑問?例如:怎麼使用、使用在何處、能否更改字體、顏色、比例等相關問題。
如果說網路是20世紀最偉大的發明,那 YouTuber 更是網路平台最具代表性的產物,人們俗稱”網紅”。頻道經營者針對不同的閱聽眾發表影片,然高流量伴隨而來的就是商業廣告的置入行銷與代言,因此每位網紅漸漸的開始建立自己的「品牌」,也就是商標權。但”理科太太”能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嗎?
有很多餐飲加盟業者,在加盟合約到期後,就以改店名、換招牌的方式繼續在原地點販售相似的產品。不過,若是名稱、招牌設計與原加盟店太過近似,小心會有侵權之虞,按商標法第69條及第95條之規定...
侵害商標 自創業風興起後,一直以來不少品牌加盟商,在結束與之加盟關係後,為省成本或避免流失原來客群之故,不會將店面裝潢或招牌做大幅度修改,甚至直接援用或僅小幅度修改,容易令民眾混淆或誤
許多在台灣竄紅的店家,接連傳出自身品牌被大陸不肖業者直接冒用於大陸開店,有的甚至還大張旗鼓地宣傳自己是台灣總店在大陸開設的分店,令真正的品牌經營業者未來的拓展計畫,還未實行就出現了一大阻礙。
好不容易申請註冊了商標,商標如果闖不出知名度令人苦惱,但沒想到太夯也有事,什麼事?那就是商標通用化的危機!如果商標通用化恐怕會遭到廢止,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是商標通用化吧..
「平行輸入與代理商之關係」,真品平行輸入即俗稱的水貨,日前遇到一名網友詢問(改編)他自日本進了一批日本原廠的真品,但在我國銷售時收到侵權警告信,信內說明該真品的商標權另有他人,並要求下架回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萬一您的商標在中國被他人申請了怎麼辦…
使用很久的店名一直沒有申請商標…
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國鼎事務所於2014年3月分別在上海與杭州設立快速窗口,專辦中國與各國專利年費服務,只要於官方期限前一個月內委任我們,都可以享有本所專案優惠。
表示商品品質、特性之說明文字,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拘束..
星宇航空2016年宣布將成立星宇航空公司,卻遲至2017年5月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公司商標註冊,才會讓其他人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