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信詐騙、股市投資、購物分期、檢調保管金錢…詐騙手法可說是日新月異
近期,不少網友致電問到:收到莫名事務所的信函,該怎麼辦? 我該打電話給他們嗎?

問1:收到其他事務所的通知信,這封信說的是真實的嗎?
問2:該如何求證我的申請資料呢? 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連結
問3:他怎麼會有我的資料呢?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收到其他事務所的通知信,這封信說的是真實的嗎?
答1:

首先,從信中得知,事務所寄給您的時間約在您取得商標權後兩年左右(未滿三年內),主要是提醒您是否仍有使用註冊商標以及正確使用

由於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廢止事由,其中若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註冊商標,以及自行變換商標(與申請註冊時不同)或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或近似。將可能遭他人申請廢止您的商標。(參見以下法條)

因此,請注意 “使用商標不僅是您的權利也是您的義務” ,至於該如何才算是有使用呢?

於商標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有規定: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實務上,官方對於使用事實是從寬認定;但是,當有爭議案件時,可是會逐一審酌的喔~
因此還是奉勸商標權人,務必完全使用註冊商標。

該如何求證我的申請資料呢?
答2:

由於商標在商請的過程,會有公告程序,也就是將您的申請商標的資料,公示於官方網路上。 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連結

一者,可以讓公眾知道此時此刻,已經有相關的商標提出申請,可避免相同的商標提出申請,讓申請商標的人可以預先查詢。再者,公告程序可以讓公眾知道有何商標核准,若覺得會影響權益(近似、混淆誤認、減損、搶註)(商標法第30條),可以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救濟。

圖例說明:您可以在申請人欄位輸入名稱,若有知道商標申請號亦可輸入。即可得知您的商標資料。

怎麼會有我的資料呢?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答3:

事務所一般的資料來源多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料查詢系統,由於該系統會登載商標註冊的詳細資料,如:「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以,也就沒有什麼奇怪的了….

然而,個資法第16條第1款允許公務機關在「職務必要範圍內」,對個人資料為「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之利用,或者得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為個資利用。

而商標法第12條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並對外公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復進一步規定註冊簿應登載「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故於商標檢索系統顯示註冊簿公示資料,實為源於商標專責機關法定職務範圍與商標權利透明化的法規範意旨,並無違反前揭個資法規定的疑慮。(參考來源:智慧財產局)

總結:

無論您收到什麼形式的通知信(律師信、事務所通知函),都應先至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或致電智慧財產局的服務台:02-27380007 會有親切的專業人員,回答您的疑問。

切勿 切勿 切勿 撥打陌生信件電話,才為上策。


參考法條

個資法  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商標法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商標法  第12條:
1.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並對外公開之。
2.前項商標註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商標註冊簿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商標註冊號及註冊公告日期。

二、商標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商標權人在國內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其國籍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