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擅自將夫的公仔送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夫的公仔所有權,妻有份(權利)嗎?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所有權原則上是分開,各自所有,故妻對於夫購買的公仔,並無權利存在,因此妻未經夫同意或授權,不能將夫的公仔處分(買賣或贈與)給他人。

二、妻擅自將夫的公仔送人有何法律責任?

1、刑事可能構成親屬間侵占或竊盜罪

妻未經夫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公仔之持有為所有,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物者,分別可能構成侵占罪或竊盜罪,惟夫妻間之竊盜或侵占罪,依刑法第324條及338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2、民事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妻未經夫同意,無權處分夫的公仔,侵害夫的公仔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是否構成離婚事由?

妻若構成侵占或竊盜,依公仔的價值約10萬來看,要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實務上並不容易,因此難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至於是否能構成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目前應該是前無此例,端看法院審理後的結果了!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4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