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殼頭蓋骨(Eggskull)理論

網友諮詢問題:
車禍案件,被害人如果本身罹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影響傷口反覆感染或治癒療程很久,導致求償金增加非常多,加害人是否仍應負責?

一、前提:傷害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二、不因被害人舊疾或體質影響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之「蛋殼頭蓋骨(Eggskull)理論,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之行為引起之損害,即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縱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本不影響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狀態,因外力介入後,致被害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仍應肯認該外力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不因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之認定。

三、被害人特殊體質若未為必要防範而有過失,加害人可類推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賠償責任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或舊疾對因果關係之成立固不生影響,行為人不得藉此免責,然被害人因特殊體質或舊疾所生之損害,如令行為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顯有違公平原則,故被害人對於此種特殊體質或舊疾之危險,未為必要防範時,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由法院斟酌被害人原有病症以定損害賠償數額。本院審酌張錦榮於事發前即患有頸椎狹窄及後縱韌帶鈣化之舊疾,該舊疾本有惡化至慢性脊髓病變之可能,但張錦榮對自身舊疾未為必要之治療,因系爭車禍而加重脊髓病變,其舊疾為脊髓病變之共同原因等情,認張錦榮因脊髓病變所生損害之結果應負擔50%之過失責任。

四、白話文

被害人即使患有糖尿病而使治癒的療程延長,支出比常規更多的醫療費,若車禍與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仍應歸責於加害人之侵害行為,不影響因果之認定,加害人仍應負責賠償。但被害人罹患糖尿病如未為必要的治療,對於車禍發生的損害可能構成與有過失,加害人可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