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著作權之創作完成日?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
(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由於著作權不用申請/登記,且無相關的公示方法。
於創作完成時即產生效力,因此一旦糾紛時,著作權人就應負『舉證責任』,究竟什麼樣的證據是具有保護力呢?

保存著作權證據方式:

  1. 保留創作過程之草稿、文件、紀錄 (往來mail、會議記錄、廠商間委任關係)
  2. 向民間團體登記著作權 (不同型態的創作所備文件也就不同,如:照片、光碟、手稿)
  3. 公證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4. 將著作投稿或公開發表 (網路媒體、社群平台或書報發行)
  5. 將著作以郵局存證信函寄出
  6. 於著作件上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日期 (畫作、文章)

綜上,保存著作權之方式主要係證明創作者於何時完成創作品。所以一般著作權爭議進入訴訟時,上揭的方式都是法院實務上可接受的證據。因此,創作者可依照不同型態的創作,可於完成後,依照上述方式詳細保存證據,以免日後爭議無法舉證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