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商標的型態越來越多元,傳統僅以"圖樣"或"文字"的表現,已無法符合現有的情形。 因此智慧財產局針對商標識別性的審查原則做出修正,其中提出了8項新修正...

公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由於商標的型態越來越多元,傳統僅以”圖樣”或”文字”的表現,已無法符合現有的情形。
因此智慧財產局針對商標識別性的審查原則做出修正,其中:

1.「文字」類型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調整外國文字組成樣態之類型分類;就描述性文字整體是否經設計而具有識別性,並以案例提供比較性判斷之參考。
2.「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及「數字」的判斷:因應各產業的差異及使用現況,增補其考量標準並以案例說明。
3.圖形商標的判斷:增列「流行性的圖形」、「純粹資訊性的圖形」與「營業包裝或商業外觀設計的圖形」之說明與案例。
4.增列國家名稱、地理圖形及地理名稱涉「產地」說明或有誤認誤信產地之判斷原則。
5.增列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的判斷原則,並就是否為他人「肖像」的認定,例示參考案例。
6.商標圖樣包含「公司名稱全銜」或「網域名稱/網址」:為避免註冊後商標權移轉或名稱變更,影響商標權範圍之明確性及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將認定屬於純粹資訊性事項。
7.因應宗教性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的類型增多,補充宗教圖像、用語等標識之認定標準,並作類型化區分,增列與傳統民俗文化活動相關標識的審查原則。
8.修正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等事項之判斷基準,並調整「成語」的審查原則,使其明確。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