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交易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明確指出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行使抗辯權時,將使該當權利之請求權歸於消滅。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
商標授權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其定義及區別為何?
免除扶養義務除曾經棄養負扶養義務者外,例如:父親遺棄未成年子女至子女成年從未扶養。是否有其他免除扶養義務之類型?
所謂毀損係指毀滅或破壞財產本體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失而言,故意拋棄他人物品,毀滅的文義解釋包括「拋棄」、「丟棄」,讓所有權人無法再支配該物。
一般傷害、車禍或國賠案件,如果當事人已經和解,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如和解是在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下所為,當然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倘沒有前述的情形時,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呢?
新北市一名父親因為其就讀小學的女兒考第五名,就拿藤條打小腿四十幾下,讓女童滿腳都是傷痕,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依據及界限在哪裡呢?
商家為行銷自家產品而請求攝影專業人員協助拍攝商品照片,該照片一旦放到網路上行銷,販售相同商品的店家直接重製照片後使用於自己店家的商品,原拍攝照片的商家能不能主張對方商家侵害著作財產權呢?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隨著網路資訊廣泛傳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的詐騙手段,來欺騙無辜的買家和賣家。這些新型的賣屋詐騙手法越來越狡猾,往往讓人防不勝防。本文將揭示最近出現的新型賣屋詐騙手法,以防範這些不法行為。
契約不履行是否構成詐欺罪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視不履約時的客觀情狀反向推論不履約者主觀,從而判斷締約詐欺、履約詐欺等類型,以下為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提供各位參考。其中最為典型的臉書以不符合廣告的贗品或品質明顯劣質的次品履約,將可能被認定為純正的履約詐欺類型。
網友諮詢:友人近日要到中國工作,剛好需要人民幣,恰巧手上有人民幣可以給他,請問私人匯兌這樣有無違法?
未成年之大學生因就學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租屋,租約是否有效?
現行法成年為20歲,112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
網友諮詢問題:車禍案件,被害人如果本身罹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影響傷口反覆感染或治癒療程很久,導致求償金增加非常多,加害人是否仍應負責?
簡要結論:未來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請求「加害人道歉」,憲法法庭認為侵害言論自由,且有其他手段可回復被害人的名譽。
近日連續下雨,許多人致電諮詢:房子 "漏水" 該如何處理?
實務以往對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採取「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原則,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揚棄此見解,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有憲法基本權衝突審查之適用。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根據類型與制法摘要...
當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各共有人並未訂立書面,而各自劃設使用範圍而為使用、收益,亦不干涉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共有人間是否能主張有分管契約存在?何謂默示意思表示? 要件為何?以及客觀與主觀要件為何
「婚前協議」預先約定將來假設雙方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或男方),是否有效?
甲係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甲之爺爺贈與甲房屋一棟,為甲之特有財產,乙因急用周轉,而以甲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甲與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此時買賣契約及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假設聲請後法院備查前,法院發函補正,若聲請人後悔不想拋棄,可以藉由不補正文件讓案件逾期,逾期後法院會 裁定駁回聲請(拋棄繼承不合法),如此等同沒有聲請拋棄繼承。
X商標之境外商標權人為甲,甲授權或同意於乙於中華民國註冊X商標,故X商標於中華民國商標權人為乙。若丙於境外購入X商標之商品後輸入中華民國,乙是否可主張丙侵害其X商標之商標權?
針對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財產跟債務,通通不要。不能說只要財產不償還債務。拋棄繼承需通知因為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民法規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輩、孫子輩【內外孫都是】)、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還生存者)、第四順序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據本律師公益法律諮詢的經驗,車禍案件屬於民眾問題的大宗,常見的解決之道就是【和解】了,究竟和解的流程與準備的文件為何?
不少民眾詢問,若將來離婚,我能否跟對方要求房屋的一半持分?土地的一半持分?銀行一半的存款?台積電一半的股票?
新聞報導中喪偶的林先生,因子女不處理媽媽的喪事,所以拿著配偶生前交給他的存摺、印鑑去郵局填寫領款單領錢,用來支付配偶的喪葬費。結果被子女提告偽造文書,遭屏東地方法院判定行使偽造文書2月有期徒刑。
車手加入詐騙犯罪組織,前後提領了三次被害人款項,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也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其中參與組織罪為繼續犯性質,與刑法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適用,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如此車手有無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判令強制工作呢?
凶宅新聞不斷,因經濟不景氣,新聞報導中許多民眾因為過不了生活難關而選擇自殺,這些自殺的民眾很多本身是承租人(房客),或承租人之同居人,導致出租人(房東)的房屋成為市場上最棘手的凶宅,凶宅在市場價格約跌落3成~4成,房屋的價值減損(污名損害),出租人(房客)應該向誰求償呢?
爭取親權有關 子女最佳利益 判斷標準到底為何?
仍然是許多離異父母或即將談離婚之夫妻最常問的問題,除了民法第1055條之1所臚列之要件外,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原則或習慣可供參考呢?其實,法院在爭取單獨行使親權(監護)時,經常運用八大原則來決定由何方來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行使探視權,讓我們來一窺堂奧吧...
丈夫坐牢近1年4個月,出獄時小孩才4個月?!
什麼是推定婚生子女?什麼是否認之訴?
離婚調解是什麼模式呢?調解委員主導,分別與兩造依序確認四大區塊事項: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長年在國外,乙女回國時懷疑甲男與丙女有染,遂在主臥房裝設攝影機密錄長達半年(抓姦手段),半年間果然發現甲男與丙女有8次之通姦行為,乙女憤而提告甲男與丙女通姦,而甲男與丙女亦心有不甘,對乙女提告妨害秘密罪。
每次法律服務時,常見的問題就是房客欠租而房東要收回房屋,如房客避不見面,房東要如何進行法律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