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帽夫別生氣記得提否認子女之訴

丈夫坐牢近1年4個月,出獄時小孩才4個月?!
什麼是推定婚生子女?什麼是否認之訴?
讓我們一窺究竟吧…

新聞連結:人夫出獄多個娃 老婆出牆不只一個小王

【假設事實】

A夫105.12.31至107.5.1坐牢,B妻在106.12.31分娩產下D子,依民法規定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所以D子當然推定為AB所生,且戶籍只能報在AB名下。

但,A夫越想越不對,他坐牢近近1年4個月,為何出獄時小孩才4個足月?

查了一下醫學知識及民法規定發現,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所以D子的受胎期間應為106.02.28至06.30,慘了!當時A夫正在坐牢,頓時頭頂綠雲罩頂,逼問B妻之下才知道原來在A夫坐牢期間,有C小王存在且通姦了六次!

【分析】

A夫除了對B妻及小王C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並得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外,也千萬別忘記在知悉2年內以D子及B妻為共同被告,提出否認之子之訴,否則D子若成年後2年內不願自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D子在法律上將確定成為A夫與B妻之婚生子女,不可推翻。換句話說,A夫會變成『賠了夫人又折兵(銀子)』。

或許有人會問,即使A夫及B妻知悉2年內不提否認子女之訴,或D子成年後2年不提,A夫還是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見解表示,否認子女之訴為形成之訴設有2年除斥期間,來確保子女婚生推定的安定性,如允許法律規定之除斥期間經過後,在以『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來主張否認子女不受婚生推定,將使民法否認之女之訴的規定形同具文。而且,『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婚生推定』的立法目的優先於『真實血統聯絡的保障』,所以,本案之D子如果年滿22歲,而A夫、B妻及D子均未提出否認之訴,D子將永遠確定成為A夫及B妻之婚生子女。


【參考法條及判決】

民法第1062條(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 項所示。

準此,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

如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另設規定,允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六個 月(一年)內起訴。

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 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繼承權人如仍有爭執而提起確認法律上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有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但由於其已逾法定之除斥期 間而不得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故仍應為其敗訴之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