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親權有關子女最佳利益判斷標準

爭取親權有關 子女最佳利益 判斷標準到底為何?
仍然是許多離異父母或即將談離婚之夫妻最常問的問題,除了民法第1055條之1所臚列之要件外,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原則或習慣可供參考呢?其實,法院在爭取單獨行使親權(監護)時,經常運用八大原則來決定由何方來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行使探視權,讓我們來一窺堂奧吧…

閱讀前可先參考本所之前發表過離婚調解模式:離婚調解是什麼模式下進行呢?

子女最佳利益 八大判斷標準:

一、 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指為了使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所以在判斷上,比較重視過去對孩子的照顧狀況,考慮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的現狀來決定由何方擔任親權人。

二、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基於幼兒無法脫離母親哺乳、一般較需要母親的養育等原因,如果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形,法院通常會優先以母親擔任親權人。

三、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就親子非訟事件、交付子女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了解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確認子女的真意,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四、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以子女之年齡、健康、人格發展需要等,以及父母之健康、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與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有關父母與子女間之各種情況,均應適當考量。

五、 手足同親原則:

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上,對於年幼的子女而有兄弟姊妹的案例,一般都盡可能將其置於同一親權人照顧,使他們可以共同生活,認為如此將有利於子女的健全成長。

六、 主要照顧者原則:

即是判斷究竟是何人在負擔子女之主要照顧責任,可從以下照顧事項斟酌:
1、為子女準備餐點。
2、為子女洗澡更衣。
3、為子女購買衣物。
4、為子女處理醫療問題。
5、安排與接送子女的社交活動。
6、安排子女的托育事項。
7、夜晚帶子女就寢以及早晨喚醒子女。
8、管教子女。
9、負責子女的文化宗教等教育。
10、教導子女基本的閱讀書寫以及其他技能……

等等事項來判斷何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七、 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在親權酌定的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的角色,有時會有「先搶先贏」的行為,以符合上面第一點所說的繼續性原則,並且先獲得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機會,或藉此切斷分化子女與他方之間的感情聯繫與相處機會。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法院可針對父母所提之「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作為親權所屬的判斷標準。

八、 心理上父母原則:

所謂心理上父母,即指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所依賴的成年人,而此人之所以能夠讓子女產生依賴的心理聯繫,主要來自於對子女提供日常生活照顧,滿足其基本需求過程中所生的密切互動,此心理上父母對於幼兒身心發展特別重要。
例如:祖孫三代同堂,孩子平時由祖母照顧,孩子心理上不想與祖母分開,此時在選擇親權人時,會較傾向讓孩子與父親共同生活,因父親與祖母同住。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