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瞬間,財產變成遺產!

新聞報導中喪偶的林先生,因子女不處理媽媽的喪事,所以拿著配偶生前交給他的存摺、印鑑去郵局填寫領款單領錢,用來支付配偶的喪葬費。結果被子女提告偽造文書,遭屏東地方法院判定行使偽造文書2月有期徒刑。

遺產成立時點

首先,自然人一旦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其財產在死亡的瞬間,就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在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或協議分割遺產時,任何一個繼承人都不能處分死者的遺產,否則就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益。

委任關係消滅

再說,即使死者生前有將存摺交給配偶林先生保管,但依照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的規定(註1),囑託保管的一方死亡時,委任關係就消滅了,保管存摺這件事性質上也沒有延續到死亡後的正當理由,因此,也就不能在死者死亡後去提領死者的金錢,即使支付喪葬費也是一樣,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結論

或許你會問,支付喪葬費難道錯了嗎?
支付喪葬費的動機或許沒錯,不過,從郵局的角度來看,管理死者的帳戶按照程序來說,應該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提領,在郵局不知道帳戶持有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提領,會影響郵局管理帳戶資料及作業程序正確性,而發生損害,也難保其他繼承人對郵局的作業程序提出申訴,甚至訴訟。


註1:

民法第550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