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丟棄他人物品構成犯罪?

事實概述

同事故意將我的物品拿去丟掉,事後也找不回來,是否構成犯罪呢?

刑法毀損的定義:

所謂毀損係指毀滅或破壞財產本體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失而言,故意拋棄他人物品,毀滅的文義解釋包括「拋棄」、「丟棄」,讓所有權人無法再支配該物,例如:故意放走他人豢養的寵物鳥,再也找不回來。對於飼主來說,寵物鳥雖然客觀上還活在世界上,沒有死亡滅失,但飼主已經喪失對寵物鳥的支配,使其寵物之效用全部喪失,亦構成刑法上毀損的定義。接下來實務上有幾個判決可供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359號刑事簡易判決

毀損器物罪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又眼鏡之任一零件與配備,均具有其特定之功能性,如遭破壞,自足減損各該零件之功能及作用,並造成修復或更換零件之財物損失,均足成立損壞物品之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54條毀損一般物品罪中所謂的「毀棄」指造成客體根本上之存在遭毀滅或「丟棄行為」;所謂的「損壞」係指未滅絕客體本身,卻改變物之外觀形貌而致其效用滅失或減低之行為;另所謂的「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未變更物質之形體,但已使其本來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查被告楊O靜、楊O仲將楊O萍競選看板自前開電線桿拆除後,旋將之丟棄於南O宮廟之垃圾堆內,而達到毀棄之程度,是核被告楊O靜、楊O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