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

美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為USA。有50個州接近超過3.3億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佔世界經濟約4分之1,且擁有世界最大消費市場,科技創新在全球具有領導地位,由於美國勞工成本高,所需的日常消費用品多仰賴進口。

申請美國商標須知

申請美國商標型態有四:

  1. 非意圖使用:指在美國境內已有使用事實。
    須繳交「使用證明一式三份」及「在美國最早時用日期」及「其他國家最早使用日期」。
  2. 意圖使用一:指在美國境內從未使用。
  3. 意圖使用二:在美國境內從未使用,但有申請他國商標未核淮。
  4. 意圖使用三:在美國境內從未使用,但有申請他國商標已核淮。

1.非意圖使用-商標的申請

  1. 繳交申請規費,遞交一份申請書和一份宣誓聲明書,指定商標圖樣所使用的商品/服務。
  2.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住址和國籍,以及申請人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檢附使用該商標圖樣的有關日期證據(照片/型錄/網站)。
  3. 申請人之宣誓書需聲明:

(A).宣誓人確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確系申請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B).就宣誓人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
(C).該商標確實正在商業中使用,並且;(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業中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以致引起混淆、誤認或欺騙。

若有上述(D)者,須提出並存使用要求的申請,申請人應聲明:
    (i)聲明專用權要求的例外情況,並且:
    (ii)就宣誓人所知,指明
    (I)他人並存使用的情況
    (II)並存使用的或有關聯的商品及並存使用的區域
    (III)使用的時間範圍
    (IV)申請人擬註冊的商品/服務的領域。

      4.申請人應遵守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所規定的規章條例。

2.意圖使用-商標的申請

  1. 有真誠的意圖在商業上使用商標的人,在表明其誠意的情況下,通過繳交申請規費,按照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規定的格式向專利商標局遞交一份申請和一份宣誓書聲明。
  2.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住址和國籍,以及申請人有真誠的意圖使用該商標的有關商品,並提供該商標的圖樣。
  3. 申請人應對其聲明宣誓書需聲明:
    (A)宣誓人確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有權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
    (B)申請人有真誠的意圖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
    (C)就宣誓人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
    (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業中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以致引起混淆、誤認或欺騙。
  4. 申請人應遵守專利商標局局長所規定的規章條例。
  5. 意圖使用在提出申請後,未核准通知之前,若該商標已開始使用,可變更申請為非意圖使用

3.意圖使用-但有申請他國商標者

  • 已核准者:可檢附文件與已使用的申請文件相同,需另檢附英文商標註冊證書。

核准註冊後注意事項

  • 核准註冊後之第六年,必須提出使用聲明。
  • 必須有實際使用:商標若持續五年使用,並於遞出第六年使用聲明書後,
    該商標具不可對抗性,他人即不得以較早註冊之理由提出無效程序。
  • 第10年延展後,以後每10年提出使用聲明及延展即可,無需於第6年另再提出使用聲明。

美國商標著重於先使用事實,因此欲申請美國商標者,請務必申請前/後一定要有實際使用事實
再者,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時,也務必確認在美國當地通稱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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