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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核准後的注意事項
第5-6年:遞交使用證據聲明
美國商標自註冊日起專用權為十年,期間於第五年至第六年間需「遞交商標使用證據或簽署使用聲明」,其目的:美國商標採取「使用主義」,故商標一定要有使用,才能使之商標權繼續存續。
辦理時間:
1.商標自註冊日起之第五年至第六年間均可辦理。
2.如逾期於到期日後6個月內,原商標權人仍有權辦理補交證據,費用加倍。
3.如美國商標局接受該聲明及證據,該商標專用年限之剩餘部分繼續生效(係指第七年至十年);反之,其商標權於第六年到期日當日失效。
第9-10年:商標續展遞交使用證據聲明
辦理時間:
1.商標自註冊日起之第九年至第十年間均可辦理。
2.如逾期於到期日後6個月內,原商標權人仍有權辦理補交證據,但費用加倍。
3.核淮續展:該商標專用年限將於到期日再加十年;反之,其商標權於第十年到期日當日失效。
使用證據所需資料:
- 商標使用證據:所登記的商品上印有商標圖樣之照片或型錄或網站等等。
- 代表人(申請人)簽署使用聲明書(我所提供):無使用證據或不足時始要簽署。
注意:基於使用主義,美國相當要求「使用證據」,故提供使用證據時要確認。
- 該使用的商標圖樣是否與申請樣態一致。
- 所登記的商品是否「全部」都已有提供「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