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未成年之大學生因就學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租屋,租約是否有效?

一、現行法成年為20歲,112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原則上為效力未定:

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12年1月1日後為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為「效力未定」,需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交易相對人亦得依同法第80條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謂之契約行為例外有效:

(一)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限制行為能力因就學而租屋,已成為社會上常見的需求,屬於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依民法77條規定,契約可能被解釋為有效。也有部分法院實務見解所採。

因此,若家中有剛上大學的新鮮人未滿20歲,記得囑咐小孩簽租約前先拿回來給父母看契約內容再決定,以免簽約後又後悔,可能賠償一個月的押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屏小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見解

然18歲之學生基於就學需要而承租房間租住,為現行社會普況之現象,亦為家長所認同之行為,故可認其訂立本件租賃契約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要者,故兩造間之租約依照前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先說明。

(二)使用詐術締約,契約有效

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三)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契約有效

民法第8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四)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中關於其營業,契約有效

民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2條(成年時期)(112年1月1日施行)

  •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相對人之催告權)

  •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1條(限制原因消滅後之承認)

  •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82條(相對人之撤回權)

  •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第84條(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民法第85條(獨立營業之允許)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