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著作權之創作完成日?

由於著作權不用申請/登記,且無相關的公示方法。於創作完成時即產生效力,因此一旦糾紛時,著作權人就應負『舉證責任』,究竟什麼樣的證據是具有保護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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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著作權不用申請/登記,且無相關的公示方法。於創作完成時即產生效力,因此一旦糾紛時,著作權人就應負『舉證責任』,究竟什麼樣的證據是具有保護力呢?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羽球落點的畫面確定了我方的勝利。然而,市場嗅覺敏銳的人在第一時間2021年8月1日向商標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且指定商品於第21、24、25類。
媒體報導時請教了律師與主管機關的回應,皆為不得申請註冊...
究竟這個案例違反了什麼法規規定呢?

X商標之境外商標權人為甲,甲授權或同意於乙於中華民國註冊X商標,故X商標於中華民國商標權人為乙。若丙於境外購入X商標之商品後輸入中華民國,乙是否可主張丙侵害其X商標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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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財產跟債務,通通不要。不能說只要財產不償還債務。拋棄繼承需通知因為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民法規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輩、孫子輩【內外孫都是】)、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還生存者)、第四順序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我們非常重視案件品質,將每一件設計專利當作藝術品來繪製,且依照美國圖示規定,對於案件的陰影線的表現極為要求,以下是我們的繪製案

自2021年6月1日起外觀專利之後,保護年限從原本的10年延長為15年。

據本律師公益法律諮詢的經驗,車禍案件屬於民眾問題的大宗,常見的解決之道就是【和解】了,究竟和解的流程與準備的文件為何?

實例:本所客戶長期使用「游泳池的家」及「POOLHOUSE」作為商標於相關水質研究與商品,並著有相關著作與影片介紹;豈料,卻遭搶註反控我方客戶不得使用「游泳池的家」為商標,實為侵害我方客戶權益。

不少民眾詢問,若將來離婚,我能否跟對方要求房屋的一半持分?土地的一半持分?銀行一半的存款?台積電一半的股票?

申請美國商標前必須評估商標型態,才能進一步準備相關資料,有效縮短申請時間,並提高申請的核准率。

中國商標詐騙橫行,預先通知商標審查結果,開發案源,究竟風險如何...

新聞事件:柔道教練將7歲男童摔到腦死一案,已分析過刑法對於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如何區別,近日有一最高法院判決,對於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區別,再一次詮釋。

二商標均有相同之「ACR○LE○」構成之識別部分,僅其中「I」與「A」,及字尾「M」與「N」之些微差異,商標應屬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我方據爭理由:外觀部份有別,且無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我所客戶日前申請台灣商標時,沒有想要申請中國商標,也認為沒有必要...後來,有中國的大訂單找上門,開心的裝貨櫃出貨,結果被中國的海關扣住貨物,指稱我客戶不是中國商標所有權人,所以,出口至中國的商品是仿冒品...

在台灣專利型態有三,分別為:發明、新型與設計(新式樣),而保護年限為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5年,因此不同的專利型態就有不同的要件規定。

我客戶先前在中國收購一家中國公司(台資),其中買賣合約包括該公司中國商標(智慧財產權)。豈料交易之後,對方竟然在臺灣另提出商標申請,並核准在案,以致我客戶在臺灣申請商標無法核准,此時該怎麼辦!

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因此判斷商標近似,亦得就此三者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特別要再強調,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

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故,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2.相關消費者應綜合觀察商標所表達之意念、意象。3.「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所揭,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

註冊臉書或購物平台帳號資料,是否屬於刑法上之私文書?

新聞報導中喪偶的林先生,因子女不處理媽媽的喪事,所以拿著配偶生前交給他的存摺、印鑑去郵局填寫領款單領錢,用來支付配偶的喪葬費。結果被子女提告偽造文書,遭屏東地方法院判定行使偽造文書2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