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外文商標有業務往來不得註冊

異議人主張:

為註冊第XXXXXX號「艾爾博士」商標案有申請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不得註冊規定適用,於公告期間提起異議申請。

智慧財產局審定:異議不成立

異議人不服上訴:

為註冊第XXXXXX號「艾爾博士」商標異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110年3月16日中台異字第XXXXXX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之處分。業於110年4月16日提出訴願申請,今補呈訴願理由書及及相關證據。

訴願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主要決定理由:

  • 訴願人所提網路時光回溯器暨Youtube影音,均顯示標示有據以異議「DR.ELSEY’S及圖」商標之貓砂等商品,並於西元2010年已公開販售,另美國商標之最早使用日登記為1997/09/30等資料綜合觀之,堪認在系爭商標申請日106年3月27日前,已有先使用於貓砂、寵物食品等商品之事實。
  • 系爭商標係以未經設計之中文「艾爾博士」所構成,據以異議商標「DR.ELSEY’S及圖」,兩造商標相較,外觀上有所差異,惟兩造商標為消費者用以唱呼辨認之主要識別文字分別為「艾爾博士」、「DR.ELSEY’S」,二者觀念相近,唱讀發音相仿,應屬近似之商標。
  • 再於關係人前異議案得知,2012年之進口報單顯示,該產品係由據以異議商標權人進口至我國,顯見關係人已因業務往來關係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之存在,並未取得據以異議商標權人同意,難謂無以不正競爭方式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綜上,據以異議商標「DR.ELSEY’S及圖」商標有先使用事實,兩造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或使用於同一或近似商品,且關係人因業務往來關係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之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是系爭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