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公司賣給我之後又申請台灣商標怎麼辦!?

實例:我客戶先前在中國收購一家中國公司(台資),其中買賣合約包括該公司中國商標(智慧財產權)。
豈料交易之後,對方竟然在臺灣另提出商標申請,並核准在案,以致我客戶在臺灣申請商標無法核准,此時該怎麼辦!

救濟方法:

1.對已核准的臺灣商標提出商標評定
2.並提出臺灣商標申請

誠X科技有限公司委任商標代理人柯志沛先生提出商標評定程序,同時另提出「Tonyo」商標申請。

最後官方評決被評定人有違商標法(指不正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將第01124247號「Tonyo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並核准我客戶新申請「Tonyo」商標註冊第01238836號。(核准資料連結)

【官方見解】

主文:第01124247號「Tonyo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處分書連結)

又查本件申請評定人所檢送之出口報單及商品說明書影本等使用證據之日期皆為民國93年間,顯然晚于商標權人所檢送之民國92年間之採購單、承認書、銷貨單、訂購單、樣品確認單、規格承認書及發票影本等使用證據,可知商標權人較申請評定人先使用據爭「Tonyo」商標。然如前所述,據爭商標已轉讓予申請評定人公司所有,是有關該商標之權利、義務均應由申請評定人合法繼受。

從而,系爭商標權人基於該公司董事陳X強與申請評定人間之契約關係,早於系爭商標民國93年2月18日申請註冊前,即已知悉申請評定人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其嗣後仍以高度近似之「Tonyo設計圖」商標作為系爭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且指定使用於電子零元件零售等服務,複與據以評定商標實際使用之濾波器等商品具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堪認有以不正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適用,爰依商標法第16條及第54條規定處分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