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與實際使用商標不同,會有問題嗎?

申請人取得商標註冊後,往往於行銷設計時會產生許多疑問?

例如:怎麼使用、使用在何處、能否更改字體、顏色、比例等相關問題。

然,商標功能旨在表彰自已的商品或服務,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因此,清楚的知道商標的使用規範是一門重要的課題,其攸關商標是否使用完全、變換的問題,而面臨被廢止的宭境。

商標使用應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即標示®),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上、商業文件或廣告中,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均可。前者所稱商標使用應與註冊時商標樣態一致或雖無一致但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因此,假若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時,可能會構成商標被廢止事由如下:

  1. 實際使用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係指商標權人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形、色彩等加以變化或添加其他文字、圖形等而言。因自行變換商標而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 當有人對您的商標註冊提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廢止時(商標法第63條第2項):縱使您認為有使用該商標,但已自行變換商標態樣,亦有被廢止成立之可能。因您的實際使用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此時是否有使用其註冊商標,需依社會一般通念是否具同一性做進一步的判斷。

綜上,實際使用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或不具同一性時,縱使實際使用商標具有註冊商標之部分元素,仍不能因此認為該商標之使用,然二者是否具同一性,關鍵在於「何謂依社會一般通念?」此確難以描述與定義,僅能建議商標權人應依註冊時之商標態樣作為使用。

倘若實際使用樣態變更且與註冊商標明顯差異時,最好另案再提出申請,避免爾後欲主張商標權時,反而面臨被廢止之困境。

相關文章:表示商品品質、特性之說明文字,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