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均有相同外文

官方審查意見:

答辯結果:准予註冊

官方程序: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官方文書連結
引用法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官方見解:均有相同的外文「MUME」,僅字體及排列方式不同之些微差距,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我方據爭

1.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故,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
2.相關消費者應綜合觀察商標所表達之意念、意象。
3.「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所揭,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

特此申賀商標權人順利獲得商標,本案重點於:所載”英文文字”雖相同,但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應以申請時之「整體態樣」作為判斷依據,而非割裂分別判斷其各近似之程度,並可判斷所表達之意念、意象有明顯之不同,已足區別二者商標之差異。


引用文獻:「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

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於另有所謂「主要部分」觀察,則係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所以,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