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財產跟債務,通通不要。不能說只要財產不償還債務。拋棄繼承需通知因為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民法規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輩、孫子輩【內外孫都是】)、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還生存者)、第四順序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據本律師公益法律諮詢的經驗,車禍案件屬於民眾問題的大宗,常見的解決之道就是【和解】了,究竟和解的流程與準備的文件為何?
不少民眾詢問,若將來離婚,我能否跟對方要求房屋的一半持分?土地的一半持分?銀行一半的存款?台積電一半的股票?
新聞報導中喪偶的林先生,因子女不處理媽媽的喪事,所以拿著配偶生前交給他的存摺、印鑑去郵局填寫領款單領錢,用來支付配偶的喪葬費。結果被子女提告偽造文書,遭屏東地方法院判定行使偽造文書2月有期徒刑。
車手加入詐騙犯罪組織,前後提領了三次被害人款項,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也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其中參與組織罪為繼續犯性質,與刑法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適用,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如此車手有無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判令強制工作呢?
凶宅新聞不斷,因經濟不景氣,新聞報導中許多民眾因為過不了生活難關而選擇自殺,這些自殺的民眾很多本身是承租人(房客),或承租人之同居人,導致出租人(房東)的房屋成為市場上最棘手的凶宅,凶宅在市場價格約跌落3成~4成,房屋的價值減損(污名損害),出租人(房客)應該向誰求償呢?
爭取親權有關 子女最佳利益 判斷標準到底為何?
仍然是許多離異父母或即將談離婚之夫妻最常問的問題,除了民法第1055條之1所臚列之要件外,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原則或習慣可供參考呢?其實,法院在爭取單獨行使親權(監護)時,經常運用八大原則來決定由何方來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行使探視權,讓我們來一窺堂奧吧...
丈夫坐牢近1年4個月,出獄時小孩才4個月?!
什麼是推定婚生子女?什麼是否認之訴?
離婚調解是什麼模式呢?調解委員主導,分別與兩造依序確認四大區塊事項: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長年在國外,乙女回國時懷疑甲男與丙女有染,遂在主臥房裝設攝影機密錄長達半年(抓姦手段),半年間果然發現甲男與丙女有8次之通姦行為,乙女憤而提告甲男與丙女通姦,而甲男與丙女亦心有不甘,對乙女提告妨害秘密罪。
每次法律服務時,常見的問題就是房客欠租而房東要收回房屋,如房客避不見面,房東要如何進行法律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