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權耗盡原則

最後更日期: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商標權耗盡』1是一種商標權之效力限制,也就是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約束。係指商品上附有商標權,該商品經由交易流通,其商標權便已耗盡,商標權人即不得對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限制該商品之流通。

平行輸入(水貨)爭議

網路帶動了許多國外代購、境外拍賣或二手網拍等交易方式的多元,然而原商標權人能否追究此交易行為,我們於之前的文章:真品平行輸入能販售嗎? 已有討論。其中提到: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其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在國內或國外為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予零售商至相關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究竟『商標權耗盡』可分為幾種型態呢?

商標耗盡原則型態有二

1.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同意商品流通交易於市場,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權利。

2.國內(區域)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同意商品首次流通交易於市場,必須限定特定區域範圍內,例如:限定於歐盟境內市場第一次交易流通者,為歐盟耗盡。在耗盡後,僅在該限定區域之物品使用、銷售等權利被耗盡。

結論

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明定『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因此,我國係採國際耗盡原則。


1.商標法第36條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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