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申請了商標卻不使用,而影響我申請商標的核准,我該怎麼辦…

首先你必須檢附相關官方審查意見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以符合利害關係人要件),另案提出商標撤銷,待撤銷後你的商標才會被核准。這時提出撤銷時你可以行文到原審查委員,闡明你已經提出引證案商標撤銷的程序,這時審查程序會中止,待撤銷成立與否再做出審查決定。

商標撤銷案之要件與程序說明

商標評定商標撤銷程序
(部分內容擷取自智慧財產局網站及法規說明)

一、申請辦法:

對審定商標認有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註冊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審定或註冊,並檢具本局統一印製之申請書及有關證件繳納規費申請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副本各乙份
(二)申請費:每件新臺幣肆仟元整
(三)申請人:因商標有效存在,而影響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申請撤銷該商標。

申請人利害關係之認定參考下列事例:

1.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以相關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使用人為利害關係人。
2.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相關之商標註冊申請人目前實務上認有利害關係,但其申請經核駁審定確定者,則認無利害關係。
3.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以經授權登記之使用人為利害關係人。
4.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其著作權人、新式樣專利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或合法授權使用人為利害關係人。
5.其他如被申請撤銷之商標,另案涉及異議、評定、撤銷或申請註冊案者,該等商標案件之相對人圴為利害關係人。

(四)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未成年者,應另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2.公司:公司執照影本。
3.團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文件。
4.工廠:工廠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6.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國籍或法人地位證明文件。

(五)設有代理人者,須附委任狀。

(六)國籍證明書及外國法人地位證明文件或其代理人委任書及其他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三、申請手續:

由申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填具前項應備文件:

(一)申請撤銷書正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
(四)證據資料正本
(五)申請撤銷書副本及證據資料副本

可親送本局商標服務臺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四、申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應具體明確,相關證據可參考下列事例:

1.主張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1)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使用之事實。
例:商品實物、包裝盒、容器、型錄、廣告等。
其上應有變換或加附記使用之商標圖樣、時間、及使用人,或其他足資佐證之證物。
(2)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或商標註冊簿影本。

2.主張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

(1)就其指定商品全部或部分逐一調查註冊商標有無未使用之事實。如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有證據文件足證商標專用權人停止營業已滿三年者
    應備齊:停業證明及其他調查徵信報告
  2. 查訪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表人、家屬、相當經理主管級以上之受僱人明確表示未使用之事實,並有證據資料者。
    應備齊: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表人、家屬、相當經理、主管級以上之受僱人簽署有未使用之書件。或備齊:(a)現場照片(b)受訪者名片(c)查訪時間內容記錄
    • 有於商標專用權人住所、營業所等地實施調查之明確證據,足證註冊商標有未使用滿三年之合理可疑者。
      應備齊:(a)現場照片 (b)受訪者名片 (c)商品型錄 (d)查訪時間內容記錄
    • 商標專用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有其商品未進口之證明文件,及查訪各大百貨公司與國內多數同業證明,足認註冊商標有未使用之事實者。
      應備齊:(a)至主管商品進口機關(如國貿局)查明確無註冊商標指定商品進口之文件。(b)至經濟部查明無專用權人經認許或設立分公司之調查證據。(c)查訪各大百貨公司及國內多數同業證明。( 應有主管級以上之受僱人簽名或名片或其他證據佐證之)

(2)正商標有未使用之事實,同一商品有聯合商標者,有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事實,應一併主張。

(3)經登記之商標授權使用人有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事實者。

3.主張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

(1)專用權人確有未經登記而授權他人使用之事實。
例:商標授權契約
(2)確有違反授權標示規定之事實。
例:商品實物、包裝盒、容器、型錄、廣告等。
(其上應有使用之商標圖樣、時間、及使用人,或其他足資佐證之證物)

4.主張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

應檢送侵害其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確定判決證明文件。

五、依職權調查

商標審查員辦理商標案件認為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審定商標有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應簽請依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