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答辯成功

官方審查意見:

二商標均有相同之「ACR_LE_」構成之識別部分,僅其中「I」與「A」,及字尾「M」與「N」之些微差異,商標應屬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官方程序: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引用法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答辯結果:准予註冊

我方據爭理由

外觀部份

本案商標為「一藍色水滴圖,圖內有白色設計字體ACRILEM」而組成,呈現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並非割裂為各部份分別呈現,而藍色水滴圖樣佔據商標圖樣全版,也是事後留在消費者印象中最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即屬商標的主要部份,亦是最終影響消費者的整體印象。

該核駁理由僅就文字部分比較,顯然忽略本案商標最主要部份「藍色水滴圖形」,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始符合商標審查基準。

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我案登記商品為「原料」,並不會陳列在大賣場供一般消費者任意選購,相關採購者通常為擁有機械廠房之大型公司並具化學背景專業採購人員,故此,本案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所提供之原料商品不同,連客戶群都不一樣,根本無從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


引用法規與文獻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2

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類似與否之認定,尚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首先應確立的是「應以誰的角度來觀察」,由於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提供商品之消費者藉以區辨商品來源,因此,是否近似,即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為準,又商品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消費者的注意程度,日常消費品消費者的注意程度較低,至於專業性商品,其消費者多為專業人士,於購買時會施以較高之注意,對二商標間之差異較能區辨。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

「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務之消費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份分別呈現。
至於另有所謂「主要部份」觀察,則係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份,此一顯著的部份即屬主要部份。

所以,主要部份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份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故,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