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X商標之境外商標權人為甲,甲授權或同意於乙於中華民國註冊X商標,故X商標於中華民國商標權人為乙。
若丙於境外購入X商標之商品後輸入中華民國,乙是否可主張丙侵害其X商標之商標權?
何謂平行輸入?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在國外已經註冊之商標,由於其在台灣也有合法授權之商標使用人,或已按台灣商標法為商標之註冊,即國內外商標權人同一或雖非同一人但有授權關係,此時,若未經合法授權之第三人,未得到台灣合法被授權人或國外商標權人之同意,自國外輸入或進口附著該商標之商品進行銷售行為,即稱為真品平行輸入。
國際耗盡原則
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其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在國內或國外為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予零售商至相關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爭點
國內外商標權人非同一人,但具有授權或同意關係(甲與乙),(丙)平行輸入商品是否侵害乙之商標權?
肯定說(侵權說)
採肯定說
即認為丙輸入平行輸入商品會侵害乙之商標權:當「國內外商標權人非同一人」時,依商標法規定,台灣商標權人其就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而國外商標權人因屬地主義而在台灣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所以,平行輸入商品進入台灣銷售時,台灣商標權人未自該產品取得任何對價,則國外商標權人第一次銷售行為產生之權利耗盡效力實無拘束台灣商標權人之理。
其次,也因為商標採屬地主義,相同商標圖樣於國內外本得有不同商標權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但書既明文規定得國外商標權人同意時得註冊與國外相同之商標,益證相同商標圖樣於國內外由不同商標權人取得註冊時,應各自受該國商標法之保護,則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當國內商標權人取得商標註冊後,縱使國外相同商標商品欲進入國內市場,亦須得到國內商標權人同意,始得為之,遑論國外商標權人於國外第一次銷售所生之商標權耗盡效力會有拘束國內商標權人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