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實務

最後更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

常見的繼承有拋棄繼承、一般繼承與分割繼承,究竟不同繼承的要件以及權利義務呢…以下我們舉例說明如下:
父親甲死亡,繼承人有配偶(母親)乙、兒子A、女兒B。甲遺產有:台北房子1間、高雄房子1間、現金90萬

一、拋棄繼承:

(就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及債務全部拋棄,白話就是已經不是繼承人)
拋棄繼承需在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及「印鑑證明(使用目的寫明:法院拋棄繼承)」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例子中假設A拋棄,那繼承人就只剩乙跟B,後續辦理任何繼承動作,都不再關A的事情。由乙、B辦理下面的一般繼承登記或是分割繼承登記。
(本案例文章暫不討論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或次順序繼承順序變動之案例,那是屬於更深層的問題)

二、一般繼承:

(含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就是指按照應繼分來分配,案例中由乙、A、B都分得全部遺產的1/3。台北房子登記由乙、A、B各分得1/3,高雄房子登記由乙、A、B各分得1/3,90萬由乙、A、B各分得30萬。辦理一般繼承登記,須由全部繼承人一起配合辦理,但因為是按照應繼分,所以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毋庸檢附印鑑證明,只需蓋一般便章就好。若是有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配合辦一般繼承,其餘繼承人仍得辦理一般繼承中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由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留待日後再由全體繼承人協議或是訴請法院分割)。
(本案例文章暫不討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但是請注意,常有人說配偶先拿一半是錯誤不完整的說法,比較正確的說法是「夫妻之間財產的一半」。但此說法因為民法已於2020.12.30修法,改以「貢獻度」來分配,並不是當然分配一半;但因為剛修法,所以實務上的案例如國稅局如何認定、如何分配…都尚待討論)

三、分割繼承:

需全體繼承人同意,不按照應繼份去做分配。
例如:
(1)台北房子給A、高雄房子給B、現金90萬給乙或是
(2)台北房子給A、高雄房子也給A、現金也給A隨便乙AB三人去分,總之乙AB三人「均」同意就好在上面(2)分法中,全部都給A,但是乙、B仍然是繼承人,此時須由乙、A、B出具印鑑證明,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印鑑章,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乙、B沒有分到財產,但因為沒有拋棄只是分割,在法律上仍是繼承人,若日後甲有債務,債權人仍可以向乙、A、B追討,乙、B無法以未分到遺產而拒絕清償。
(本案例文章暫不討論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的議題,那也是屬於更深層的問題)
※乙、B仍是繼承人,所以印鑑證明上使用目的寫「遺產繼承」並沒有錯,因為乙、B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所以仍是繼承人只是剛好辦登記的這塊乙、B沒有分到。戶政及地政事務所並不了解繼承人自行分配遺產狀況(例如私下另行找補?或是A負責照顧乙?等等之類的)。

※早期老代書或是有些代辦人員便宜行事,會跟繼承人說你沒有登記名字就是你放棄繼承,其實是錯誤的。

結論

若是辦理繼承登記過程中,地政士或是其他繼承人跟你要印鑑證明,請務必謹慎小心並再三確認所蓋的文件內容為何,以確保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