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申請設計專利還是立體商標
最後更日期: 2024 年 10 月 22 日
經常有客戶會問:究竟我該申請立體商標還是設計專利呢?
以下就針對二者分析,由於不同的商(產)品或服務標的,會有不同的考量,而且相關不予申請(註冊)的規定也就有所差異。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早年被稱「新式樣專利」,是在民國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專利法中才改名為「設計專利」。
專利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鼓勵創新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衡平,且賦予功能性商品有限的保護期間,時間經過後(15年),該專利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能自由使用。
何謂立體商標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為商標法第18條規定。
然而,商標的功能透過實際使用,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並可藉由延展取得永久保護,而無期間的限制。
設計專利 VS 立體商標
以下為設計專利與立體商標比較表:
設計專利 | 立體商標 | |
維護費用 | 每年須繳交維護年費 | 每10年延展一次 |
保護年限 | 15年 | 延展次數沒有限制 |
侵權/侵害 | 民事責任 | 刑事/民事責任 |
保護客體 | 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按商標法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 | 實體審查 |
核准要件 | 新穎性、創作性、產業利用性 | 識別性、不能違反商標註冊規定 |
【結論分析】
究竟該申請立體商標還是設計專利,其實二者法令立旨的精神已有所不同,且商標需依附於商品/服務上供相關消費者作為來源識別。
另設計專利則為實體產品為標的,因此仍是需個案研究分析其保護目的,才能進一步佈局與規劃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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