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快軌VS商標加速審查

商標快軌制度與商標加速審查制度,皆是為了符合申請人對於「迅速取得商標專用權」需求所設計的制度。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保障自身品牌識別、避免他人搶先註冊、迅速展開行銷與授權行為,對於商標審查時效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商標主管機關設立這兩種加速機制,目的在於提供有急迫性或具特定條件的案件一條更快速的審查途徑。

然而,商標加速審查係屬「個別提出申請」的方式,專門針對申請人因業務需要、授權使用、申請貸款、或準備提起訴訟等急迫情況,主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加速審查的事由與必要性,並提供相關證據。審查機關在審查其理由成立後,即會優先處理該件申請。

兩者雖同為縮短審查期程的制度,但快軌屬於「系統自動判斷進件」的方式,適用案件較為標準化;而加速審查則偏重「申請人主動陳述理由並提出證據」,適用於具有急迫性需求的個案。透過這兩種制度的運作,可望兼顧行政效能與申請人權益,提升整體商標審查制度的彈性與回應性。

如果申請人有迫切需要快速取得商標權利,可以根據《商標法》第19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進行加速審查。為了讓申請人更清楚了解加速審查的條件和適用情況,特別訂定了這份作業程序,說明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時需要提供哪些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加速審查所需的時間等相關事項。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加速審查只適用於商標註冊申請,並不包括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其他程序。此外,根據《商標法》第94條但書的規定,申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因為還需要審查使用規範等內容,所以不能適用加速審查的規定。

商標快軌與商標加速審查差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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