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年:遞交使用證據聲明
美國商標自註冊日起專用權為10年,期間在第5年至第6年間需另提交「遞交商標使用證據或簽署使用聲明」。其因,美國商標採取「使用主義」,故註冊商標一定要有實際使用的事實,才能使之商標權繼續存續。
辦理時間:
- 商標自註冊日起之第5年至第6年間均可辦理。
- 如逾期於到期日後6個月內,原商標權人仍有權辦理補交證據,但費用加倍。
- 如美國商標局接受該聲明及證據,該商標專用年限之剩餘部分繼續生效(係指第七年至十年);反之,其商標權於第6年到期日當日失效。
所需文件:
1.使用宣誓書。代表人(申請人)簽署使用聲明書(事務所提供)。無使用證據或不足時始要簽署。
2.實際使用商標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標出現在商品或服務上的證據。(所登記的商品上印有商標圖樣之照片或型錄或網站等。)
如未使用商標
如果在期限內未使用商標者,申請人可以提出「未能使用商標的合理原因」,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美國商標局接受在特殊的情況下,未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合理不使用的理由必須是非自願的,且在正常商業運作中無法避免的,並且商標持有人必須在不久的將來有意圖恢復商標的使用。
例如:初步的暫時性停業(在美國商標法中,暫時停業可以作為合法未實際使用商標的理由)
未提交的後果
如果商標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使用宣誓,則商標將被視為自動失效,並從註冊中取消。
注意事項:
基於使用主義,美國相當要求「使用證據」,故提供使用證據時要確認。
- 該使用的商標圖樣是否與申請樣態一致。
- 所登記的商品是否「全部」都已有提供「使用證據」。
第9-10年:商標續展遞交使用證據聲明
辦理時間:
- 商標自註冊日起之第9年至第10年間均可辦理。
- 如逾期於到期日後6個月內,原商標權人仍有權辦理補交證據,但費用加倍。
- 核淮續展:該商標專用年限將於到期日再加10年;反之,其商標權於第10年到期日當日失效。
所需文件:
- 使用宣誓書:代表人(申請人)簽署使用聲明書(事務所提供)。無使用證據或不足時始要簽署。
- 實際使用商標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標出現在商品或服務上的證據。(所登記的商品上印有商標圖樣之照片或型錄或網站等。)
如未使用商標
如果在期限內未使用商標者,申請人可以提出「未能使用商標的合理原因」,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美國商標局接受在特殊的情況下,未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合理不使用的理由必須是非自願的,且在正常商業運作中無法避免的,並且商標持有人必須在不久的將來有意圖恢復商標的使用。
例如:初步的暫時性停業(在美國商標法中,暫時停業可以作為合法未實際使用商標的理由)
未提交的後果
如果商標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使用宣誓,則商標將被視為自動失效,並從註冊中取消。
注意事項:
基於使用主義,美國相當要求「使用證據」,故提供使用證據時要確認。
- 該使用的商標圖樣是否與申請樣態一致。
- 所登記的商品是否「全部」都已有提供「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