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訴訟上自認

最後更日期: 2023 年 10 月 15 日

記得之前承辦過一個漏水案件,對方請律師代寫的訴狀內「承認他家的管線漏水」(法律上稱為「自認」),但基於其他理由不願意賠償。當事人來委任我辦理,從一審到二審,我就抓著對方在訴狀內自認「他家的管線漏水」的事實,一路勝訴到二審,法院判決的理由就是對方「無法舉證撤銷他自認漏水的事實」。所以,書狀內容要仔細看清楚,有沒有寫到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不要律師寫的就不檢查,完全信任,否則最後訴訟結果難以挽回喔!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應以之為裁判基礎,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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