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羽球落點的畫面確定了我方的勝利。然而,市場嗅覺敏銳的人在第一時間2021年8月1日向商標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且指定商品於第21、24、25類。
媒體報導時請教了律師與主管機關的回應,皆為不得申請註冊...
究竟這個案例違反了什麼法規規定呢?
我們非常重視案件品質,將每一件設計專利當作藝術品來繪製,且依照美國圖示規定,對於案件的陰影線的表現極為要求,以下是我們的繪製案

自2021年6月1日起外觀專利之後,保護年限從原本的10年延長為15年。

實例:本所客戶長期使用「游泳池的家」及「POOLHOUSE」作為商標於相關水質研究與商品,並著有相關著作與影片介紹;豈料,卻遭搶註反控我方客戶不得使用「游泳池的家」為商標,實為侵害我方客戶權益。

申請美國商標前必須評估商標型態,才能進一步準備相關資料,有效縮短申請時間,並提高申請的核准率。

中國商標詐騙橫行,預先通知商標審查結果,開發案源,究竟風險如何...

新聞事件:柔道教練將7歲男童摔到腦死一案,已分析過刑法對於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如何區別,近日有一最高法院判決,對於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區別,再一次詮釋。

二商標均有相同之「ACR○LE○」構成之識別部分,僅其中「I」與「A」,及字尾「M」與「N」之些微差異,商標應屬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我方據爭理由:外觀部份有別,且無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我所客戶日前申請台灣商標時,沒有想要申請中國商標,也認為沒有必要...後來,有中國的大訂單找上門,開心的裝貨櫃出貨,結果被中國的海關扣住貨物,指稱我客戶不是中國商標所有權人,所以,出口至中國的商品是仿冒品...

在台灣專利型態有三,分別為:發明、新型與設計(新式樣),而保護年限為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5年,因此不同的專利型態就有不同的要件規定。

我客戶先前在中國收購一家中國公司(台資),其中買賣合約包括該公司中國商標(智慧財產權)。豈料交易之後,對方竟然在臺灣另提出商標申請,並核准在案,以致我客戶在臺灣申請商標無法核准,此時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