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反悔提告,白忙一場!

一般傷害、車禍或國賠案件,如果當事人已經和解,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如和解是在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下所為,當然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倘沒有前述的情形時,是否可以反悔提告呢?

筆者認為,和解契約書內應有放棄民事、刑事追訴之權利作為和解條件,故如果提出民事賠償,法院應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已訴訟判決駁回。

但新聞案例中的法院有不一樣的見解,認為契約條款約定放棄民事權利不得提告違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而無效,故被害人仍可依法訴訟,但因和解內容屬於認定性和解(即未創設新的法律關係作為履行和解的依據),依民法第737條和解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受該和解契約拘束,故和解金之約定仍應以和解契約內容為準,換句話說,告了也是跟和解契約一樣,等於白忙一場!

【參考法條】

民法第736條
(和解之定義)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
(和解之效力)
–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8條
(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