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網拍店家,我向上游批貨用他的圖片網路上賣,結果我被告了該怎麼辦?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我是網拍店家,我向上游批貨用他的圖片網路上賣,結果我被告了該怎麼辦?
著急的網拍老闆 asked 6 年 ago

我是一位網拍店家,我在網路上向一位盤商(自稱)批貨,約定好我只能在網路上賣,後來我問他說可以給我用他網站的照片嗎?他說可以。
怎麼知道後來我收到傳票,說是有違反著作權,後來我問了盤商,他說他也是被告,我該怎麼辦?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6 年 ago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如有需要仍以面詢律師為宜】
系爭照片可能是他人所創作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若具有「原始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自動受著作權法保障不用登記(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他人對於系爭圖樣即享有「著作財產權」。

你該怎麼辦?

壹、刑事部分:
一、首先,訴訟時你可要求對方證明其為創作人且沒有讓與著作財產權予他人,或經創作人專屬授權讓與著作財產權之證明,並且提出創作原始檔案,證明為合法之著作財產權人。若提不出來,當然告訴就不合法。

二、再者,假設上述攝影或美術著作的原創性很低,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以隨意拍攝出來或製作出來,可考慮聲請送智慧財產局鑑定有無原創性從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否,則無侵害著作財產權問題。

三、又依樓主所述,您是向盤商批貨時詢問照片可以使用與否?盤商說可以,如此可能有機會抗辯以沒有著作權法之重製罪及非法公開傳輸罪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四、最後,若樓主不幸被認定有故意,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刊登使用前述攝影或美術著作,在社會健全觀念上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非法重製罪』、『非法公開傳輸罪』,屬於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只論一個較重之『非法公開傳輸罪』。對,以上你不用懂,只要知道是『一個罪』。

貳、民事賠償部分:
一、民事部分賠償部分可以援用前面刑事部分所講的抗辯。
二、但,即使沒有故意侵權,但還是有可能有過失侵權的問題(未經查證之疏失),所以,若對方可以證明照片之創作人,樓主還是要考慮是否和解一次解決訟爭。

………………………
【著作權法】
第10條(創作保護原則)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91條 ( 非法重製罪)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 (非法公開傳輸罪)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88條(賠償)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