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提告遺棄罪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能否提告遺棄罪
Anna Jhang asked 10 個月 ago

阿公有五名子女,四名女兒一名小兒子,日前阿公過世前將房屋過戶給阿嬤,希望子女們看在房屋的份上撫養阿嬤,後來阿嬤被舅舅慫恿將房屋過戶給孫子(舅舅的兒子),表示會撫養阿嬤請她不用擔心,阿嬤後來也表示財產是留給兒子的,不會給女兒,故也請四名女兒簽署確認過戶的文件。後來阿嬤一直跟著舅舅住在一起,直至舅舅過世,為了償還舅舅債務,舅媽一家人將房子賣了(約1800萬)而後去買了1200萬的房屋,差額說是拿來還債也說會留一部分給阿嬤當作養老金,後來一毛不剩,阿姨們在今年年初至今都未見過阿嬤,因為舅媽一家人不給探望,總是說這些女兒沒付到撫養責任,但其實只要有去探望多少會包一點紅包(3-5千這樣)。昨天阿姨傳訊息問了舅媽週末可否去探望,舅媽表示端午連假不來週末來幹嘛,之後就沒消息,直至半夜兩點多突然將阿嬤帶到阿姨家丟包後離開,有報警但警察也無法幫上忙⋯至今聯繫不上舅媽一家人⋯一直以來阿嬤都是與舅舅舅媽同住,想詢問能否對舅媽一家人提出遺棄罪?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10 個月 ago

您好:
簡要回覆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除了舅舅之外,舅舅的姐妹們也有扶養義務,因此事實上阿麽仍有女兒在事實上保護與扶養,並不會發生立即的危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但民法扶養義務則全體子女應共同扶養阿麼。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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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