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生氣的勞工 asked 6 年 ago

雇主今日要求我離職
但雇主堅持是我工作績效不彰、造成內部混亂、客訴率提升
事實是我並未怠忽職守
交辦事項亦沒有無故延宕

雇主今天就不讓我上班了,我該如何是好?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6 年 ago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前雇主將樓主解職的理由有「效率不彰」、「造成內部混亂」、「客訴率提升」,似主張樓主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將樓主懲戒解雇。而無須預告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

但樓主否認有雇主主張的解職理由,解職前也沒有提出上述違反規定讓樓主有改善的機會,且即使有上述情況,是否已經達到情節重大亦有疑義,雇主似違反勞基法上之「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故樓主可以主張雇主之解雇不合法,為違法解雇。

承上,雇主若違法解雇,法理上兩造僱傭關係仍合法存在。雇主之行為同時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要件。即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違法解雇損害雇主權益。

所以。樓主現在有兩種選擇:

1.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

須特別注意的是,若樓主主張因雇主違法解雇,而由樓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需在知悉雇主違法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30日內需發存證信函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等。30日過了之後就不能在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2.請求雇主回復原職(訴訟上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若樓主不幸未於前述提到30內終止勞動契約,但因雇主之解雇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合法存在,樓主仍可主張雇主需讓樓主回去上班並且繼續給付薪資,當然,雇主不會同意,此時,樓主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讓法院判斷雇主之解雇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個人判斷樓主勝算較高。

雇主當然要從違法之日起給付薪資給樓主,而且樓主無補服勞務之義務。

最後,雇主若不想讓你回來,法院又判僱傭關係存在,自然會跟你談和解,給付樓主一筆和解金請樓主走路了,這也是一種變相請求給付相當於資遣費之方法。

以上提供樓主參考。

………………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第14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民法】
第487條 (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