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瘋掉的住戶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快瘋掉的住戶
快瘋掉的住戶 asked 6 年 ago

公寓社區大樓有戶,檢回來狗養到50多隻,環保局,動保單位,派出所,住戶大會通過法律處理,無奈無法支出覓其它地安置,他也不願搬,房子是他其他兄弟的,左右上下鄰居有的搬了,進出電梯實在臭的發狂,狗叫起來對街住戶也受不了,十多年來連求神拜佛都沒結果,其它棟住戶怕對他反應,又怕他想不開,出亂子,有位住戶經常受不了投訴環保單位,如不處理他要跳樓,環保局來了人,也沒辦法,不知這局面有什麼辦法讓社區住戶恢復原狀。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6 年 ago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管委會可向法院提出「強制搬遷」訴訟。

1.管委會必須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以存證信函要求該住戶不得妨害社區衛生與安寧,該住戶違反情節顯然已非常嚴重,可要求該住戶三個月內改善之。

2.承前,若三個月內該住戶不改善(需蒐證),社區區權會可依據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該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搬離。

3.法院若判准該住戶需搬離,而該住戶不履行時,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