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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常見的校園罷凌,包括有:羞辱他人,恐嚇他人、傷害他人、勒索、要求做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甚至有將人反鎖於特定處所(廁所或倉庫),這些都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以下個別分析:
1.羞辱他人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污辱罪或誹謗罪。
2.恐嚇他人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3.傷害他人會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4.勒索會構成刑法346條恐嚇取財罪,。
5.要求做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6.將人反鎖於特定處所會構成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妨害自由罪)。
以上在民事損害賠償上也都會構成民法第184及第187條之侵權行為,罷凌行為人的父母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依您的敘述由於其他同學應該也是8年級,推算來說大概13歲左右,依少年事件處理法(12~18歲)來審理,審理後依個案行行不同而有下列處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