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送貨員發生車禍…
請問各位大律師:
我是一名送貨司機,上個月與人發生擦撞,當下我報案叫了救護車,也聯繫對方表達歉意。我有回報給公司,公司說: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你放心上班就好。怎麼會知道昨天派出所要我過去製作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想說不是公司會處理嗎?不是保險公司會處理嗎?
我想問的是:萬一公司沒保險,我可以私下與對方和解嗎?(不想為這件事情上法院),萬一不和解我是不是會有刑責?
您好:
車禍案件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送貨員如有「過失」,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之外,同時會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送貨員若開車係「執行公司職務」送貨,公司依民法第188條雇用人責任之規定與受雇人(送貨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公司不會有刑事責任,只有送貨員才有刑事責任。因此,若送貨員或公司及所承保之保險公司,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可於六個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檢警依法開啟偵查程序,派出所因此依法通知送貨員做筆錄。
若車子有保強制險以外之任意責任險,保險公司應會派專員隨同調解,調解成立對方撤回刑事告訴。若車子僅保強制險,保險公司通常不另派員隨同調解,送貨員的公司可派員偕同送貨員調解,以求三方滿意的調解方案,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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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