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去年已經離婚,由於我們有共同的朋友與工作上的關係,我只能儘量迴避,上個月她藉故約我出去,並表示想重修舊好,我不願意之後就一直騷擾我,甚至還跑到我娘家去,並放話說:我不能教其他的男友,不然要給我難看,請問律師,我能有什麼自保的動作或其他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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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首先,您與前夫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之家庭成員,其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同法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因此,若家庭成員有騷擾之行為與證據時,得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
二、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內容如下: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以上提供參考,若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攜帶文件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