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統表

長輩過世之後,經常有人致電諮詢,該如何撰製繼承系統表…

申報遺產稅、向法院拋棄繼承時或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時,都需檢附『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是什麼?該怎麼填寫呢?

【分析】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位繼承人一同繼承,其中與第一順位為『平均』繼承,與第二、三順位繼承時,配偶為『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繼承時,配偶為『三分之二』。無順位繼承人時,由配偶『全部』繼承。

繼承系統表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